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156号)要求,给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盐城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5日
盐城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
实施方案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全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15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品质,决定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为顺利开展该项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督促参建单位规范质量行为、履行质量承诺、提高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通过引入社会监督,提升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试点范围和步骤
2022年5月-2023年5月,在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包括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等)、尚未交付的住宅工程中开展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2023年5月在全市住宅工程中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
三、信息公示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图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等;工程结构形式、建筑节能信息,设计使用年限。
2.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参建单位的名称、资质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施工工期及交付日期信息:工程项目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成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商品房交付日期。
4. 成品住房交付样板房所在位置、户型及验收时间和意见,预(销)售项目的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范本。
5.主要建筑材料信息:钢筋、预拌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混凝土预制构件、门窗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品牌、主要规格、执行标准和进场验收结论。
成品住宅工程另须公示经审查合格的装修工程施工图后附的材料信息,并公示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主要规格、型号、等级、产地、执行标准等内容。
6.重要变更信息: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信息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内容的变更信息。
7.工程主要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验收信息:参建各方主体进行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间和结论;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前的交接验收书面验收意见;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电梯检验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8.成品住房社会监督信息:建设单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邀请前期物业企业和购房人代表参加,并将相关活动信息予以公示。
9.工程质量保修信息:保修范围及期限、保修责任人、报修联系地点及方式。
四、公示主体和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主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参建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内容共同配合做好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二)建设单位结合实际,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施工现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形式分阶段向社会公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其中现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示可以二维码形式,在该工程楼道、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进行公示,便于业主通过手机扫描查看。
(三)住宅工程在办理预(销)售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公示第1、2、3、4项公示内容;其余公示内容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进度,在基础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验收交付阶段予以公示。
(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公示情况报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并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交由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主要建筑材料信息、成品住房实体交付样板房书面验收意见、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和结论等构成的纸质文本资料。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将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作为完善监管机制、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细化监管措施,充分调动相关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参与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督导检查,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对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行为规范、质量提升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可以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参建企业的积极性。对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或信息公示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三)要加强跟踪调研,掌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推动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要认真做好经验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